歷經3次委員會議審議,公平交易委員會決定開罰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(foodpanda)200萬元罰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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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由財經報導

公平交易委員會(公平會)今(17)日表示,歷經3次委員會議審議,認定foodpanda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5款「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,而與其交易之行為」,而且有限制競爭之虞之行為,除命其停止該違法行為,並處200萬元罰鍰。決定開罰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(foodpanda)200萬元罰鍰

裁罰理由為:

  • foodpanda限制合作餐廳內用價和外帶價必須一致。
  • foodpanda限制合作餐廳不得拒絕顧客自取訂單。

公平會副主委陳志民指出:

  • foodpanda要求合作餐廳在內用和外帶價錢一致,剝奪了店家對於經營成本反映上的分配權力。由於外帶價會包括合作平台佣金費用成本,上架外送平台銷售價錢理應較高,被要求價格一致,店家可能僅能順而調漲內用價格。
  • foodpanda要求合作餐廳不能拒絕顧客自取訂單,顧客到店內自取餐點並未使用外送服務,但是因為透過foodpanda外送平台點餐,店家仍要付佣金給外送平台,foodpanda收取了這些佣金後,又再轉而提供顧客自取訂單的優惠折扣,使顧客自取訂單價格又較外送價便宜,儼然形成店家「自己打自己」的局面;要不要開放顧客自取訂單應該讓店家有選擇,而不是有強制性。

目前國內外送平台市場主要由foodpanda和UberEats佔據,這2家外送平台在消費者和餐廳端都擁有龐大客戶群,因此具有相當程度的市場力量。公平會指出,國內外送平台市場日趨集中,未來若繼續擴大簽署獨家交易餐廳數量,或採其他具實質強制獨家交易效果限制,都可能產生違反公平交易法疑慮,公平會將持續關注。

#foodpanda #公平交易委員會 #公平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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